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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引入动物报批、报验若干规定 为有效控制重大动物疫病传入,确保畜牧业生产稳定、健康发展,根据省政府关于“对于从非疫区引进的动物,要实行引入前报批、引入后报验制度”的要求,现就我省引入动物报批、报验等事宜规定如下: 二、本规定所称动物是指猪、牛、羊、马、骡、驴、犬、兔和禽(不含雏禽)及人工饲养的野生动物等。 三、凡从外省将动物引入我省进行交易和饲养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规定。 四、引入动物实行报批制度。 凡从省外引入动物,必须在引入前7日提出申请,载明输出地、到达站、品种、数量、用途、引入时间、经到达地县以上动物防疫监督检验所审核批准,出具《同意引入证明》后,方可引入。 五、引入动物必须符合以下条件,方可出具《同意引入证明》。 1、引入动物必须来年非疫区; 2、输出地所在县3个月内无疫情; 六、引入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凭以下手续引入动物。 1、动物检疫合格证明、运载工具消毒证明、动物免疫耳标; 2、《同意引入证明》; 3、牛、羊要有输出地县以上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出具的布病、结核病检验合格证明; 马属动物要有输出地县以上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出具的马传贫、马鼻疽检验合格证明; 禽类要有输出地县以上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出具的新城疫、禽流感监测合格证明。 七、省界间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对引入动物,查验第五项规定的手续;合格的,加盖“查验合格”印章,对运载工具进行消毒后主行,并通知到达地动物防疫监督检验所查收。 对于缺少第五项规定手续中任何一项的,不准进入我省,并按有关规定处理; 对于没有《同意引入证明》,而有他手续的,就地隔离观察14天,确认无疫后,方可进入我省。引入动物的单位和个人书面申请将动物运回输出地的,经检疫合格,消毒后放行。 对于途经我省的,只查验运载工具消毒证明、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和动物免疫耳标,查验合格的,消毒后放行。 八、动物运抵后,引入动物的单位和个人要立即向当地动物防疫监督检验所报验。动物要在当地政府指定的场所隔离观察14天,经当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检疫、检测,确认健康,加强免疫后方可混群饲养或交易。在隔离观察期间,检疫、检测、免疫、饲养、发生重大动物疫病扑杀及其损失等费用,由引入动物的单位和个人自行承担。 用于屠宰的动物报验后,不必隔离观察,可直接送屠宰厂(场、点)于24小时内屠宰完毕;需在厂(场、点)外滞留的,要执行隔离观察的规定。 九、对拒不执行本规定,致使疫情扩散,造成巨大经济损失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辽宁省动物防疫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省政府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情节严重者追究刑事责任。 十、市、县(区、市)间引入动物,由县以上人民政府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参照本规定,作出所辖行政的具体规定。 十一、本规定从即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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