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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快我县“111”工程和畜牧业强县建设步伐,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政策,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大力发展畜牧业专业小区和大场大户,成立农民养猪协会,充分发挥其辐射作用,使畜牧业快速走上专业化、规模化、区域化的轨道,积极培育有建平特色的北方肉羊和杂交瘦肉型猪品牌。对于畜牧小区达到标准的乡镇,县里逐步配备家畜改良站(点)。 第二条 对符合配电条件的畜牧业生产用电,由县、乡农电部门纳入农村电网改造计划,优先实施。正常改造计划对养畜生产有影响的,可架设临时线路予以解决。 第三条 对符合配水条件的的畜牧业生产用水,由县、乡水利部门列入计划,予以优先解决,可在正式计划下达之前先行实施。 第四条 农机部门在分配饲料种植机械、饲料加工机械时,优先配备给畜牧业专业小区、大场大户。 第五条 对龙头企业为主扶持的畜牧专业小区、大场大户所生产的商品畜禽,由龙头企业实行市场价、合同制收购,县委、县政府及有关部门予以监督。 第六条 大力推进畜牧业产业化经营进程,对于新建畜牧业龙头企业及批发市场,简化审批手续,免收县、乡确定的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为龙头企业运销商品畜禽的车辆,由县政府发放“绿色通行卡”,免收过桥费。公安交警、交通运输管理等部门不卡、不堵、不罚。 第七条 对于市级以上拨付的畜牧业专项资金,县、乡财政保证及时足额到位。 第八条 对发展畜牧业有重大贡献的单位、个人予以表彰和奖励。今后,每年县委、县政府将开展“四个十”评选活动,对获得“十大养畜状元”、“十大畜牧业科技示范小区”、“十个畜牧业专业示范村”、“十大畜牧业经纪人”称号的及对发展畜牧业做出突出成绩、贡献较大乡镇村有关负责人、畜牧科技人员予以表彰奖励。 第九条 为满足我县与山东临沂华胜集团江泉肉联厂生猪屠宰加工项目的猪源供应,成立养猪产业化办公室,其主要职责是:负责养猪产业化的规划设计、任务与措施的落实和检查验收等项工作。办公室设在县畜牧局,土地、林业、水利、农电、财政、金融、工商、税务、公安等涉牧部门要放宽政策,对发展养猪业予以鼎力支持。 第十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县畜牧局负责解释。
中共建平县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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