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朝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畜牧业的若干规定
(朝阳市人民政府2001年8月22日发布)

    第一条  为促进畜牧业发展,加快我市畜牧业大市建设步伐,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大力加强畜牧业专业场(户)、小区建设,充分发挥其辐射作用,逐步使畜牧业向专业化、规模化、区域化方向发展。各地要突出主导产业,发挥规模优势,培育地方名品和品牌。

    第三条  大力支持畜牧产业化经营,积极培植畜牧业专业市场。新建对畜牧业发展有牵动作用的龙头企业、畜禽及产品大型专业批发市场,各有关部门要简化审批手续,减免行政事业性收费。确需收费的,要将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全部公开,按低标准收费,为其健康发展创造宽松环境。

    第四条  积极为畜牧业专业场(户)、小区建设提供场地。发展畜牧业养殖小区占用农田,不视为改变农田用途。在不破坏耕作层、停业后可复耕的前提下,允许在耕地上建畜禽舍及运动场,但经营者须与所在地乡(镇)土地管理机构订复垦协议书,每亩地收取复垦保证金1000元;依法办理占地手续后,可占用耕地建设畜牧业产品加工厂、饲料加工厂。

    第五条  鼓励和支持饲养大户购买“四荒”用于发展畜牧业,最长期限为50年。期限内允许依法继承和转让。在“四荒”内建畜禽舍、畜产品加工饲料生产厂的,免征各种费用。

    第六条  畜牧业生产占用林地和采伐林木,由林业部门按规定程序在采伐指标限额内优先审批,市、县两级林业部门免收各种相关费用。

    第七条  符合要求的畜牧业生产用电,应纳入农村电网改造计划,优先实施。畜牧业生产用电一律按农业用电对待。

    第八条  对符合配水条件的畜牧业生产用水,各级水利部门要优先列入人畜饮水计划;人工草地用水,可纳入节水灌溉工程项目。

    第九条  农民建青贮窖、氨化池以及在畜牧业专业场(户)、小区内建畜禽舍,可以实际所用工日抵顶义务工。有条件的县、乡(镇)、村要给予一定的补助。

    第十条  工商部门对新上畜禽产品加工及饲料生产项目,在办证、年检时要放宽条件,并及时予以办理;对畜牧业经纪人核发工商执照,只收取工本费。

    第十一条  对畜牧业专业场(户)、小区以其经营的酒坊、豆腐坊、粉坊副产物为饲料来源的,免收其经营过程中的一切费用。对以产肉为目的肉羊不收取羊毛特产税。

    第十二条  大力调整农业结构,促进农林牧协调发展。25度以上坡耕地必须还草还林;提倡15度以上坡耕地退耕还草还林;允许在耕地上进行牧草种子生产和效益型种草。有条件的县、乡(镇)、村可以退耕户予以适当补贴。大力推进牛羊饲养制度改革,实施牛羊舍饲。

    第十三条  积极引进外埠畜牧专业人才从事畜牧业高科技产业开发、科学研究、技术推广、培训以及养殖、加工、营销等项目,享受政府招商引资的优惠政策;领办、创办上述项目的畜牧专业人才,在初、中级职称晋升上与在农村基层工作的人才同等对待。

    第十四条  鼓励畜牧业专业技术人才全面向基层、面向农村、面向企业双向兼职,鼓励资本、技术等生产要素参与收益分配。对领办、创办、参与种畜禽生产、品种改良、高科技示范区建设的专业技术人才,享受《中共朝阳市委、朝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发人力资源创新人才机制的若干意见》(朝委发[2001]12号)规定的优惠政策。

    第十五条  各级农行、信用社要积极支持畜牧业生产发展,每年用于畜牧业生产的贷款额度要占农业信贷30%以上,并适当放宽担保条件,允许联户担保,逐步建立民间担保组织。

    第十六条  各级政府要积极筹措资金,对畜禽品种改良、良种繁育体系建设、种草及疫病防治予以大力支持。各级财政部门在各地向上争取畜牧业专项资金时,要积极承诺,并履行相关手续。各级计划部门要积极向上争取畜牧业生产项目,多立项,快立项,早申报。

    第十七条  按全市动物良种繁育总体布局及要求,鼓励有条件的个人投资兴办动物改良站及人工授精点。对个人兴办的动物改良站及人工授精点,市畜牧部门要适当放宽审批条件,并将其纳入全市动物良种繁育总体网络。支持有条件的集体、个人兴办种畜场、种禽场。

    第十八条  各级政府要搞好畜牧业示范区建设。示范区建设要以经济效益为中心,在产业方向、配套技术、经营方式上对当地畜牧业发展予以引导。

    第十九条  各级政府要对本地区动物防疫工作负总责,采取有效措施,确保防疫密度。

    第二十条  本规定由朝阳市畜牧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朝阳市关于加快发展畜牧业的若干规定》(朝政发[1995]55号文件)同时废止。

 

                                                                              朝阳市人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