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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动物免疫标识管理办法

 

一、为加强动物免疫标识管理,促进动物免疫工作,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动物免疫标识包括免疫耳标、免疫卡和免疫档案。

三、实行免疫标识的动物包括猪、牛、羊。

四、县以上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免疫标识管理工作。

省动物防疫监督检验所负责全省免疫耳标、免疫卡的制定、订购、发放工作。市、县(区)动物防疫监督检验所负责本辖区免疫耳标、免疫卡的订购、发放工作。

省动物防疫站负责全省免疫档案的制定、订购、发放工作。市、县(区)动物防疫站负责本辖区免疫档案的订购、发放工作。省、市、县(区)动物防疫站负责免疫耳标的使用。

五、免疫耳标、免疫卡的订购程序

1.乡镇动物防疫组织应在每年1月5日前,将所需数量(含实行自免的规模饲养场)报至县(区)动物防疫监督检验所;并抄报县(区)动物防疫站;

2.县区动物防疫监督所、动物防疫站汇总后于1月15日前分别上报市所、市站、县(区)主管行政部门;

3.市动物防疫监督检验所、市动物防疫站汇总后于1月25日前分别上报省所、省站、市主管行政部门;

4.直接管理规模饲养场的县(区)、市动物防疫站,分别报到同级监督所;

5.省动物防疫监督检验所汇总后进行订购,并上报省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

六、免疫耳标、免疫卡的发放程序

1.市所到省所领取;

2.县(区)所到市所领取;

3.乡镇动物防疫组织到县(区)所领取;

直接管理规模饲养场的县(区)、市动物防疫站,到同级监督所领取。

七、免疫档案由乡镇动物防疫组织、动物防疫站逐级订购、领取。

八、免疫耳标、免疫卡和免疫档案的使用

免疫耳标在动物实施首次免疫时,固定在动物的左耳上;

免疫卡分别由乡镇动物防疫组织、直接管理规模饲养场的县(区)或市动物防疫站及时填写、加盖公章后,交由畜主保存;

免疫档案由乡镇动物防疫组织、直接管理规模饲养场的县(区)或市动物防疫站及时填写,并按规定保存。

实行自免的饲养场在发放免疫卡和免疫耳标时,应查验该场的疫苗或购买疫苗的收据。

九、自2002年7月1日起,各级动物防疫(检疫)站对没有免疫耳标和免疫卡的动物,不得出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动物防疫监督所可按《动物防疫法》第四十六条处理;

没有免疫耳标和检疫合格证明的动物,不准入场、屠宰。

十、动物防疫监督检验所应做好免疫耳标的回收和销毁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