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农业部文件 农牧发[2004]9号
关于深入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农牧、畜牧、农林)厅(局、委员会)、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局: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以下简称《草原法》)施行一年来,各级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和草原监理机构按照我部《关于做好<农业法>和<草原法>学习宣传贯彻工作的通知》(农办发[2003]1号)要求,开展了大量宣传贯彻工作,依法管理草原的水平有了明显提高,草原保护和建设取得重大进展。但也有一些地方对《草原法》的学习宣传和贯彻实施重视不够,执法监督不力,许多法定制度和措施不落实,各种破坏草原的违法行为时有发生。为深入贯彻实施《草原法》,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贯彻实施《草原法》的重大意义 新修订的《草原法》针对当前草原保护、建设和利用中的突出问题,新增并完善了一系列制度和措施。深入贯彻实施《草原法》是加强草原生态保护建设、维护国家生态安全的迫切需要,是发展现代畜牧业、实现草原畜牧业可持续发展的根本措施,是促进我国经济社会协调发展、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的重要保障。各地一定要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高度,统一思想,进一步提高对贯彻实施《草原法》重要意义的认识,认真学习掌握《草原法》的各项规定,依法加强草原保护和建设,促进我国经济社会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二、广泛开展《草原法》的宣传普及 一年来,各地通过开展形式多样、内容丰富的一系列活动,使《草原法》得到了一定程度的宣传和普及。各级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和草原监理机构要认真总结经验,加大工作力度,把深入贯彻实施《草原法》作为今后一个时期草原保护和建设工作的一项中心任务,广泛深入持久地开展好宣传普法活动,不断提高全社会对依法保护和建设草原的重要性和紧迫性的认识。 各级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和草原监理机构的干部职工,要深入学习《草原法》,深刻领会《草原法》的精神实质,不断提高依法护草、依法治草、依法兴草的能力和水平。要加强普法宣传教育,充分调动广大农牧民学法、懂法、用法的积极性,采取群众喜闻乐见、生动活泼、通俗易懂的形式,充分利用各种舆论宣传工具,提高宣传普法效果。各地要抓紧制定《草原法》施行一周年宣传普法计划,精心组织、周密部署、突出重点、注重实效,掀起深入贯彻实施《草原法》的新高潮。 三、进一步加大各项法定制度和措施的落实力度 要依法全面落实基本草原保护制度、草畜平衡制度和禁牧休牧制度。没有划定基本草原的地区,要在科学规划的基础上加快划定基本草原;已完成基本草原划定工作的地区,要积极探索基本草原保护建设和科学利用的措施;认真搞好草畜平衡工作的试点示范,对照草原载畜量标准,做好草原载畜量和牲畜饲养量的核定并与牧户签订草畜平衡责任书,积极探索超载过牧的纠正或处罚措施;依法巩固禁牧休牧成果,加大对草原围栏等基础设施的保护力度,努力实现草原生态的良性循环。 要依法强化对草原的监督管理。严格草原的征占用审批程序,严肃查处非法批准征占用草原和未经批准征占用草原的违法案件。坚决杜绝各种名义的毁草开荒现象,严肃查处擅自改变草原用途的违法案件。 要切实加强草原建设项目的监督检查。严格执行项目管理制度,及时发现并纠正项目建设中存在的问题,尤其要加强项目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确保工程建设质量,充分发挥草原建设项目在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中的重要作用。 四、坚决维护广大农牧民的合法权益 广大农牧民是草原保护和建设的主体。尊重他们的主体地位,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就是维护他们的生存权和居住权,就是维护草原的生态环境,就是维护广大边疆和少数民族地区的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各级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和草原监理机构要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做到权为民所用,利为民所谋,情为民所系。坚决维护广大农牧民和草原经营者的合法权益。要把全面落实草原家庭承包责任制作为调动农牧民保护建设和合理利用草原积极性的一项基础性工作来抓,做好草原承包合同管理和承包纠纷解决工作,依法确认并保护农牧民的草原承包经营权,确保草原家庭承包经营制度长期稳定。要以千方百计增加农牧民收入为出发点,帮助和引导农牧民转变畜牧业生产经营方式,积极推行划区轮牧、舍饲圈养等合理利用草原的各项有效措施,加快畜种改良,优化畜群结构,加快牲畜出栏,提高生产效益。要正确处理好禁牧休牧与广大农牧民切身利益的关系,认真落实各项补助政策,确保农牧民生产生活不受影响。要依法打击各种侵犯农牧民合法权益的行为,维护广大农牧民对各种破坏草原的行为进行监督、检举和控告的权利。 五、切实履行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和草原监理机构的法定职责 各级草原行政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强化对草原保护建设利用的宏观指导,把完善《草原法》确立的各项制度作为近期工作重点。要会同有关部门抓紧组织制定本地区的草原资源保护建设利用规划。要切实加强草原动态监测的组织工作,会同统计部门制定草原统计调查工作的有关规程和管理办法。要加强合理利用草原的指导,尽快制定划区轮牧轮割轮采等有关技术标准和生产规程,积极推广先进生产技术,提高草原资源利用效率,加快牧区生产方式的转变。要制定保护建设和利用草原的具体措施,完善有关征占用草原的审批程序,落实对牧民补偿的各项政策。 各级草原监理机构要依法履行职责,加强执法监督。按照“权责明确、行为规范、监督有效、保障有力"的总体要求,加强机构和队伍建设,制定草原监理体系建设规划和草原监理人员培训计划,认真抓好草原监理人员的培训和考核。已设立草原监理机构的地区,要进一步理顺体制,充实人员,强化职能,逐步规范。没有设立草原监理机构的地区,要深入调查研究,创造条件,根据工作需要依法设立草原监理机构。各级草原监理机构要尽快制定和完善草原执法监理制度,逐步规范草原监理程序和执法行为,进一步加大对各种破坏草原违法案件的查处力度,层层建立破坏草原大案、要案的报告制度,集中力量查处严重破坏草原的大案、要案;要认真做好草原生态监测预警工作,重点进行草原面积、生产力、草原生态、草原自然灾害、草原利用强度等监测网络和信息系统建设;要依法加强草原防火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严格遵守火情报告制度,落实责任制,改善防扑火手段,做好草原火灾的预防和扑救。 各地要积极改善草原监理工作条件,充实和完善办公、交通、通讯、办案等设施设备,保障草原监理工作经费,为草原监理工作提供必要的保障。 六、抓紧制定《草原法》的配套法规 各地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和草原监理机构要积极配合地方人大、政府,按照《草原法》的规定,抓紧清理原有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对与《草原法》规定不一致的,要抓紧修改或废止。同时从本地实际出发,在充分听取广大农牧民意见,集中反映广大农牧民意愿的基础上,抓紧制定适应本地区草原保护建设工作需要的地方性配套法规和规章,增强法律的可操作性。 各级草原行政管理部门和草原监理机构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情况,抓紧制定深入贯彻实施《草原法》的具体方案,认真组织落实,并及时向我部反映深入贯彻实施中的新情况、新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 二00四年二月十三日
|